甲方:乙方: 住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保险代理服务协议如下:一、乙方贷款购买挂靠在盐城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号为 的车辆在挂靠期间,保险代理事宜委托甲方全权代理。二、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该车转出盐城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日止。三、该标的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乙方应及时同甲方取得联系,并将相关信息及其全部已有材料交付甲方,由甲方代理参加纠纷的处理。四、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及当时约定的范围内,依法依约及时予以解答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比如代为调查、代为与对方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代为起草及提交民事起诉状、代为申请保全、代为起草及提交民事答辩状、代为出庭、经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上诉、代为申诉、代为接受相关诉讼标的及款项等。)五、服务费用:书面答辩100元/次;市区(即亭湖、盐都)诉讼基本费用为200元/次,需出庭应诉的另行收取交通费和误工费(误工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每次以1天起算,下同。);市内(即除亭湖、盐都之外)诉讼基本费用为300元/次,需出庭应诉的另行收取交通、食宿和误工等费用;省内(即盐城市之外)诉讼基本费用为400元/次,需出庭应诉的另行收取交通、食宿和误工等费用;省外诉讼基本费用为600元/次,需出庭应诉的另行收取交通、食宿和误工等费用。六、双方一致表示,本协议书签订前,各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充分、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盐城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甲方: 乙方: 见证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