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债权怎么优先行使合伙债权优先安排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大陆法系国家着眼于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一般都采用这一原则。显然这一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优先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强化合伙制度的信用和法律地位,体现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的无限性和连带性。合伙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的企业,其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其“公信力”,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来兑现自己对社会的审计承诺,实际上,优先偿还合伙债权,是合伙人兑现自己的审计承诺的现实表现,同时,可以强化合伙人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合伙事务所的社会信用和社会声誉。不过,若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看,合伙人个人债权就会因为合伙债权优先清偿而受到损害,从这一意义上说,合伙债权优先清偿原则可能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不公平。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必须实施合伙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主要原因在于:1、这样更符合我们在独立审计行业推行合伙制的初衷,双重优先原则并没有将无限连带责任贯彻到底;2、在审计师声誉机制还未真正有效地在审计市场发挥正常作用的情况下,推行合伙债权优先清偿,有利于提高审计师(特别是合伙人)的风险意识,进而有利于独立审计的质量,这正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基本秩序所需要的微观基础条件之一。二、债权人何时可行使债权?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在创业的时候,特别是合伙创业的时候,遇到问题一定要积极的解决,不能够互相推卸责任,这样才能够在创业道路上走的更久,合伙的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的更加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