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会泽消防快速查处一起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2018年8月30日,云南曲靖会泽消防大队根据曲靖支队转交的群众举报:曲靖市会泽县昆明至会泽高速路口又200米处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大队立即派监督执法人员对该投诉举报事实进行实地核查。

经过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属实:会泽高速路口又200米处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消防设施不合格、消防水泵损坏、无证充装天然气、充装区无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这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如不及时消除,极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威胁公共安全。

对此,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会公消即字〔2018〕第138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拍照取证。

随后,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将核查结果电话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并鼓励举报人继续关注消防、参与消防,为会泽消防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