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扰乱金融秩序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若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