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犯罪嫌疑人向公司老板或领导的手机植入木马病毒,获取手机通讯录后向联系人群发短信,声称机主更换为新的手机号码,诱使受害人将嫌疑人的号码保存为公司老板或领导。第二步,利用“呼叫转移”功能,将嫌疑人的电话自动转接到老板或领导的真实号码上,当受害人回拨电话时,确系老板或领导接听,消除受害人的警惕。第三步,利用手机木马程序获取老板或领导的短信内容,发现其乘坐飞机等暂时关机的机会,趁机向财务人员或下属发送短信,要求汇款。此类情况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漏洞,部分出纳和会计履职不到位,得以通过急需转账的诈骗短信,就轻易将单位公款转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对此,警方建议:一是关闭手机呼叫转移功能,办理指定密码,保护好个人隐私;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转账汇款前必须履行核实程序;三是逐级签订落实财务管理制度责任状,杜绝通过手机短信或即时通讯工具传递转账汇款指令的违规行为;四是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将防骗知识宣传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相关知识:诈骗罪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漏洞,部分出纳和会计履职不到位,得以通过急需转账的诈骗短信,就轻易将单位公款转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