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带着材料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费用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办理材料:

1、租赁当事人:租房合同、身份证明;

注:以上材料需原件、复印件,现场可复印,房东同租赁人一同到场!

2、房东:房产证、土地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注:拆迁安置单/协议或者购房合同不能用于房租租赁登记;

3、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房管所现场提供);

扩展资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