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对人数的20%以上的,罚款100,记6分。 如某机动车驾驶核载5人,实载6人,可处以记6分,罚款100元的处罚。(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