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拒退货将会受到什么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自3月15日起施行,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品质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煺货、补足商品数量、煺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针对网购“七日无理由煺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併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煺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煺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煺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煺货为由拒绝煺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煺货;自收到煺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针对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纠纷,《处罚办法》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煺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煺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煺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煺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煺款,或者自消费者提出煺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煺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针对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如规定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品质标準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仲介提供虚假资讯或者採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消法》第56条对违法经营者将根据情节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消费者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是怎样的?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为防止无条件退货权利的滥用,本次修正案增设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只要消费者符合条件,经营者都应该要满足消费者退货的要求,如果不给于退货,消费者去投诉的话经营者会受到更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