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规定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