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与大队的关系,是不同时期一个居民单位的名称不同叫法。生产大队(简称大队),是指中国大陆农村地区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其前身为“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村”过渡至大队;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恢复到原来“村”的体制。一九七八年以后,由于生产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生产队体制最先瓦解,随后冲击到生产大队。用什么体制来取代公社的基层组织呢?一些地方群众自发地组织起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得到了中央的肯定。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至此,农村基层组织生产大队的体制被村民委员会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