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盗窃罪判决书怎么写,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黑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五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xx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xx市看守所。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xx刑诉(2014)xx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刘xx在牛家镇政昌村西xx岗屯邻居被害人李某甲家帮工时,发现李某甲妻子王某某手机通讯录上有一六位数密码,在屋内柜子上见一张信用社银行卡露在钱包外面,遂趁机将银行卡盗走。2014年8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刘xx持此信用卡在哈尔滨市肿瘤医院、双城市周家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处自动提款机陆续提走现金人民币87800元。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是黑龙江省xx市牛家镇政昌村村民,其父亲、妻子多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2014年8月28日,刘xx在邻居被害人李某甲家帮工时,发现李某甲妻子王某某手机通讯录上有六位数密码,并在屋内柜子上见一张信用社银行卡露在钱包外面,遂起盗窃之念将银行卡盗走。2014年8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刘xx持此信用卡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肿瘤医院、双城市周家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处自动提款机陆续提走现金人民币87800元,其中11700元用于为其父亲治病,76100元被其藏于家中。案发后,被盗赃款被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2014年9月9日,刘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起、退赃笔录、谅解书等;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