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1)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2)判断经营者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内容如下: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参照当今世界反垄断法的规定,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根据该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有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到达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上述行为,就可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