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需要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如医生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4、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