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股转让的相关法规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四十九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二、具体流程1.一般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买卖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2.申报时间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优先股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3.优先股的转让的申报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2)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4.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注意:成交确认申报可以部分成交(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