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审批程序是如何的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审批。注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非全日制用工常见问题解释加班费问题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从目前规定看,并不存在法定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具体到非全日制用工,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小时计酬制,具体在工作时间的要求上,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很显然,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区别的,因此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情形,更谈不上支付相应倍数的劳动报酬。综上,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支付200%加班工资)的问题。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定节日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参考深圳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按此理解,全国统一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是全体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因此,如果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的劳动者上班,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应按照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具体为按其小时计酬的百分之三百标准计算。工伤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非全日制职工若发生工伤,如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