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11月16日午饭时,张先生和往常一样喝了点酒,午休后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伤势不轻。住院期间,张先生又迟发性脾破裂,最终构成八级伤残,产生各项损失共计247326元。出院后,张先生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认为,张先生在工作期间饮酒,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且公司通过制定劳动纪律条例和会议的方式明确规定员工在岗时不得饮酒,故张先生受伤应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均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双方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先生在工作时没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亦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