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是人民检察院下设职能机构(科室)之一。其职能是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及出席法庭行使公诉权。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公诉科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
九、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