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公司协商于2013年9月31日离职。2014年春节期间,她从原公司一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已于春节前发放年终奖13600元,便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1至9月份的年终奖。公司以“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为由予以拒绝。公司的说法对吗?田女士应否获利年终奖?评析:《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第4条、第7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员工年终前离职公司是否还要付年终奖案例:周某2009年10月进入上海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为每月5000元。2010年2月,公司给全体在职员工发放了2009年度的年终奖金,尽管周某在2009年10月才入职,但公司也按比例给他发了年终奖。2010年12月,周某向公司提出辞职。2011年1月,周某正式离职。2011年3月,周某得知公司在2011年2月发放了2010年的年终奖,故向公司提出其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虽然已离职,但也应当向其支付2010年度的年终奖。公司表示,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故不同意他的请求。周某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奖。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年终离职,公司是否还需支付年终奖?公司认为,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一个月。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年终奖的约定,故对于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公司没有为其发放年终奖的依据。故要求仲裁庭驳回周某的请求。周某认为,年终奖是公司对于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他在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已离职,但公司也不能因此克扣其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而应当根据其在2010年度工作表现,发放其年终奖。裁判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在2011年2月发放的奖,明确为2010年度的年终奖。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2010年度,周某一直在岗工作,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而单方不予支付。经过调解,公司同意按周某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周某也表示同意。律师点评又到了岁末年终,年终奖怎么发成为不少企业纠结的一个问题。首先,年终奖就其性质而言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次,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法律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因此发放年终奖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第三,对于年终奖应该如何发放,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则用人单位需履行自己所承诺的义务。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企业也无年终奖发放的相关规章制度,那我们认为企业应当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一般法律原则来发放员工的年终奖。就本案而言,具体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对年终奖的考评依据。如果年终奖仅仅与出勤时间挂钩,则按照出勤时间等比例折算支付更为公平合理;如果年终奖必须建立在全年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则工作未满一年无法获得某些考评的数据或因为员工的离职无法进行双向绩效评估,从而导致客观上无法获得考核数据因此无法发放年终奖,有一定的合理性。这里也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年终奖的发放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发放年终奖的依据必须合法、合情,经过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