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也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因此,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纠察大队进行投诉:一、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二、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应投诉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三、劳动者举报投诉的注意事项:1、举报、投诉人必须据实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内容。2、投诉要求投诉人实名投诉并提交身份证和基本证据。3、投诉应当由投诉人提供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举报中心接待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投诉人拒签的,应注明情况。案例刘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软件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刘某任职销售员,试用期6个月,基本工资每月1800元。同时,注明刘某没有完成规定销售任务,企业有权不发试用期工资,只报销交通费用、电话补贴。因刘某在试用期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公司定的销售目标,公司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发放工资并拒绝报销任何补贴。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两个月的工资3600元,并报销相关补贴。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刘某的要求合理吗?销售人员试用期员工无业绩,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吗?法律分析:工资发放,是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时间、工资数额,按时,准确,以货币形式发放劳动报酬的过程。在工资核算时,相关的人力资源报表包括,考勤表、加班汇总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明细表等。《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刘某未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刘某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