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称自己信以为真,便于当年1月12日在小米官网以2299元和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小米手机2和一张高清手机膜。6天后,他收到了购买的产品。但梁先生称,在之后的使用中,自己所购买的小米手机经常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几次安装的程序也全部丢失。网络查询后梁先生发现,许多消费者也反馈了类似问题。经咨询朋友后,梁先生认为小米手机2的广告是虚假宣传,小米公司构成欺诈消费者,遂将小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购物款并召回所有涉案的产品,并向梁先生进行书面道歉、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请求。法院认为,梁先生自2013年1月购买手机至起诉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无客观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梁先生也无法证明他存在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米公司夸大产品效果确有不当,但宣传用语上的瑕疵并不能认为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且小米公司交付的手机产品的型号、硬件配置、技术参数等信息与广告宣传词一致。法院认为,梁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对其购买的产品应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在购买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因此,梁先生要自行承担购买行为的相应后果,与小米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说法】广告行政违法不等于民事欺诈广州中院的法官何海涛表示,小米公司夸大的广告词并没有达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标准,虽有不当的部分,但仍不足以成为消费者轻信其“最好”的理由。而小米公司交付的涉案手机、具体配置与其广告词中提到的一致,只是在广告词中对于产品配置描述进行了过分的夸张。之后,小米公司也对这些不当的广告词进行了撤除、替换。由此可见,小米公司并无通过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的预谋。而梁先生作为消费者,仅凭借小米公司对其产品的广告词就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没有尽到谨慎判断的义务。因此,梁先生需要自己承担购买意思导致的后果,与小米公司的广告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米公司并没有故意欺诈的行为。法官认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不等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同广告欺诈间存在情节轻重之分的区别。判断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应当从三方面去考察: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欺诈故意,三是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法官认为,虽然工商行政部门对小米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广告行为违法,但行政违法与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