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有:1、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只是一个办事机构,不具有公司的特征和法律地位;3、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