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性质辨析辨明预付卡消费的性质是诉讼中公平裁决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的前提。所谓预付卡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磁介质、芯片、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行为或合同。其表征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需预先支付金额,以服务为标的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预付卡消费主要分为办卡和消费两个阶段。在办卡阶段,经营者通过介绍预付卡的相关特点及优惠,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预付行为构成要约,经营者的发卡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双方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而在消费阶段,经营者持续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透过预付卡消费的定义及分阶段解读,可以归纳出预付卡消费合同的如下法律性质:第一,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预付卡消费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该类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分则中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为无名合同。依据《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可“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先类似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预付卡消费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具有较高的风险。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在预付卡消费中,合同内容是在预付额度或者一定期限内,经多次消费方得实现,具有继续性的特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经营者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第三,预付式消费合同属格式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同经营者签订的均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预付卡载明的简化条款即显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都属于未经过双方磋商的格式合同。针对预付卡消费中日益突出的“退卡难”、“退款难”问题,上述论述仅是笔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民法原则精神指引下对实务中的纠纷做出的尝试性解读,实属浅显。作为经济生活中日趋普遍的消费模式,一味采取一种避而不见的“鸵鸟式政策”显非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