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1、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3、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4、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