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房地产经纪行为有: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等。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