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法院没有上级。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每一个法院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院,高院都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关系,他们是中院指导基层法院,高院指导中院,是指导关系。各级法院从不互相听命,各级法院之间来往不用命令文书,只用函,函就是平级之间使用的公文。
法院是司法部门,司法部门的特点不同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什么事都不做,就只负责对纠纷作出裁判,其实本质是对一件有争议的事发表法律意见,只不过争议双方都必须服从法院作出的裁判,所以要求法院绝对客观,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影响,让法院独自作出最客观的裁判,这样显得公正。
但是法官也是人可能理解有偏差,所以不同法官裁判可能不一致,所以允许当事人上诉,由二审法院再审一次,如果两级法院意见相同,说明裁判基本是公正的。但也有例外。所以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经结案的案件进行再审监督,看有没有错,有的话可以纠正。
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也不是上下级。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像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那么紧密和直接,法院是个外人,法院负责发表第三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