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郝先生向该种子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种子,为保证农民按时播种,种子公司应当于郝先生发出进货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种子送达,双方签约后3天内郝先生预付一半货款,种子破土发芽后1周内支付另一半货款。合同同时约定了3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郝先生支付了预付款5万元,并于2015年5月10日至15日向种子公司发出了3次进货通知。然而,种子公司在5月25日才向郝先生发货。6月上旬,有农户的种子已经正常发芽,证明种子质量没问题,种子公司于是要求郝先生支付剩余的货款,但郝先生以种子公司未按时发货为由,没有依约支付货款。郝先生想知道,种子公司违约在先,自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律师说法】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主要是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履行义务迟延、不完全履行义务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郝先生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种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种子公司向经销商郝先生送货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进行不同的约定,而是笼统约定为“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所以,郝先生和种子公司应各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郝先生可以在向种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扣除对方应付的3万元违约金,即向种子公司支付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