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遵守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实施劳动关系,双方随时提出解除即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