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法院认定两人不构成事实婚姻,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起诉。1994年4月,林某与李某在工厂打工时开始恋爱关系。1997年两人在老家摆酒。可惜,自2004年起,林某与李某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去年12月,林某到乳源县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结婚证是假的,是托朋友代办的。”经法庭调查,该结婚证确属假证。【法院判决】乳源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情况既不属事实婚姻,也不属于法定婚姻,因此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法律解读】“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