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包括哪些内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公布,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该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共11章,23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该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该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该法规定的条件。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时该法作相应的修改,连同该决定,国家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