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叙述内容,回答如下:

1、你在2013年11月8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12月9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辞职的手续,公司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公司就是违法。你2013年12月9日起至今在新公司工作,为啥不去原用人单位要求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

2、“12月5日才派人过来进行交接,交接了两天”,你与公司工作人员交接时自己咋个没有双方交接手续?是你没有交接吗?

3、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对你辞职一事有拖延行为,据“这两周在新公司工作”可以证明你根本没有到原用人单位去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从你的叙述来看,原用人单位没有过错。

4、你现在赶紧去原用人单位要求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