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史某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二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0月,山东高密某公司董事长张某想为公司办理进口棉花配额,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史某,史某谎称其所担任董事长职务的逸通公司是国家发改委下属国有企业,其能帮助张某的公司办理进口棉花配额。2012年11月19日,史某以办理此事需要活动费用为由,骗取该公司400万元。后在张某一再催促办理进展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骗取张的信任,2013年4月13日,史某伪造了虚假的逸通公司与棉花公司(以下简称中棉集团)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以所需配额棉花已购得另需交纳80%的定金为由,骗得张某的公司1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史某编造各种理由对在约定日期不能交货进行搪塞,同年8月1日,史某又以配额棉花已运至潍坊库,再交140万元货款后便可以提取所购买的棉花为由,再次骗得张某的公司140万元。后史某在张某告知其不还款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返还94万元,实际骗取张某公司1846万元。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史某虚构其系国家发改委处级干部、其跟中央军委领导关系密切、其逸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通公司)系国家发改委下属国有企业的事实,以能为他人办理进口棉花配额、协调工程项目、协调安排工作、帮助购买废钢渣等为由,先后骗取山东高密某公司1846万元,龙某公司155万元,宁河县马某28万元,帛某公司165万元,枣庄市台儿庄区曹某700万元,山某公司30万元,共计诈骗2924万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判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史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剖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史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924万元,返还被害人。史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法条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