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变更地址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单位车辆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

(2)《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主的身份证明(单位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私人是《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和复印件。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私人是《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6)一张符合制证要求的车辆照片。车辆照片要求:为左前方45度角(挂车和摩托车为左后方45度角)的带牌号照片,照片中车辆尺寸占行驶证的三分之二大小,照片反面是黑色底版的不得使用。

(7)《机动车登记证书》。

(8)变更地址时车辆需异地管辖的,由接收管辖的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同意并盖监理章。

(二)办事机构:

原发证的公安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验车场)。

扩展资料:

不得更改行驶证地址的车辆:

1、已申领牌证的机动车辆。

2、查封、抵押车辆不能办理变更地址。

修改行驶证地址的,等同于是行驶证换证,带身份证、行驶证,然后将车一同开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前台办理就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外地人,那么按要求,外地户籍人士办理包括行驶证换证等大部分机动车类车管业务,是要同时提交有效期内的当地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