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当性高于法律的强制性是因为:在法律本体上,法律的强制性源自正当性;在法的执行层面上,强制力源自正当性,正当性是评价强制效力的标准;在法的遵守层面上,正当性占主导地位。

法律的正当性包括三方面的最低要求,立法权的正当来源,即掌握立法权的人的地位来自民众选择或被认可;立法权的正当行使;强力的适当使用。

在法律本体上,强制性源自正当性,法律之为法不在于它是否出自国家,而在于是否正当;国家制定的东西之所以是法,是因为人们推定“国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这个推定常常被推翻,如法西斯国家。国家的存在也依赖正当性。形式上出自国家,实质是正当。

在法的执行层面,强制性源于正当性,正当性是评价强制效力的标准。在法的遵守层面,正当性是守法的道德前提,是人的主体选择能力的体现。

扩展资料:

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和法的实现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是由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才可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保证法的实现,但是法的实现的方式,并不一定都通过国家强制措施。

人们遵守法律出于各种动机,并不一定都出于畏惧法律制裁。社会主义法,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获得实现的,只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才采取国家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