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医院在对秦某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发现原定手术方案不宜实施、改用其他方案时,在并非危急的情况下,应当向秦某或者秦某的家属说明病情以及拟采取的新医疗救治措施,以便让秦某或秦某的家属作出选择。但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秦某不得不接受医院所定的新手术方案。因此,即使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合情合理,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件经过】几个月前,秦某因患中耳炎到一家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前,按照规定,医院向秦某告知了手术的相关事项,秦某签字确认。但是在手术中,由于发现秦某的患处还有其他病变,于是主治医生临时决定改行其他手术,最终导致秦某术后留下后遗症。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和家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手术方案,并且导致患者出现后遗症,这种情形下医院是否担责?

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