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甘肃省律师收费标准一、按计件、按标的额收费的指导价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标的额和收费费率):100000元以下的,5%;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4%;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3%;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2%;1000001元~10000000元的部分,1%;10000001元以上,0.3%;以上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二)代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400元。3.一审审理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3000元/件。下浮不限,每件不低于300元。(四)风险代理: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五)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六)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3.曾办理一审和二审后又代理申诉的;4.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二、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