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出游遇车祸可以先向旅行社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游客乘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既可向旅行社主张赔偿,也可向车主、司机主张赔偿。除了旅行社,还有可能涉及第三人的侵权。例如游客在行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属于第三人侵权,游客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如果旅游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旅行中发生车祸造成游客受伤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游客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因发生车祸,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就造成了违约;二是游客与车辆运营者(旅游辅助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车祸造成游客受伤,因此构成侵权。所以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车祸常是违约和侵权两种法律责任的结合,游客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维权诉讼。按照《旅游法》,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辅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者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游客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既要主张违约赔偿又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将驳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旅游者和旅行社是旅行合同关系,可向旅行社主张赔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侵权方进行追偿;另一方面,也可直接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及侵权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如向法院起诉,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可起诉不同的主体,游客可选择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旅游交通事故主要分为旅游车辆单方事故、多方事故以及游客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三种情形。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旅游者既可向车辆经营者主张侵权赔偿,也可选择先向旅行社主张合同责任。若旅游者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据与旅游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合同,向旅游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追偿。根据《旅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旅游车辆发生多方事故。一种是旅游车无责,一种是旅游车有责。游客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行。如果游客没有责任,由车方赔偿。旅游者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相应责任,由车方的交强险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全赔,剩余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需注意的是游客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即便旅游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车方无责,机动车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