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的,在定罪量刑上具有较大主观色彩。比如该罪条文内“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词汇并无明确标准,在规范上有很大的的模糊性,符合“口袋罪”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