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需要更改户籍相关的资料(年龄、出生日期、名字等),带上修改资料需要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修改等业务。

一、居民需要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年龄、名字等业务,需要提供以下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3、派出所综合调查意见;

4、原始户口卡片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5、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需要更改年龄的,须单位出具的同意更改年龄的意见,附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8、户籍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