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民政部门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的登记部门。

同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综上述所办理民办非企业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予以同意以后方可至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的设立以及登记工作。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的办理事宜:

1、申请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2、许可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3、提交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场地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