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是政府下属机关,主管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正科级。

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及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农资市场质量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扩展资料

职能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村务公开职责划转区民政局。

(三)将原区畜牧兽医局、区农机局、区扶贫办、区农经办的有关行政职责划入区农业委员会。

(四)将原区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委员会。

(五)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六)加强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