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范围如果把信托财产与信托性质联系起来,通常来讲,民事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范围要比营业信托中信托财产的范围更为广泛,营业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范围要受到一些限制,一些国家规定超出范围的财产不能成为营业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划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受托人在划定范围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一般这种信托财产限定的目的是确定受托人的业务范围。我国的从事营业信托的机构,其涉及的信托财产,应包括以下几种:(1)资金。它是物资的货币表现,一般就指货币资金,即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具有货币形态的资金。(2)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广义上讲,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实物证券,比如提单、仓库栈单等;二是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储蓄存单等;三是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其中,只有资本证券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营业信托中常见的信托财产。(3)动产。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4)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5)资金债权。是指由于以前的贷款或赊欠的货款尚未收回等原因,能够从他人那里收取货币的权利。金钱债权就是象征金钱债权的借据、票据、保险证书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催收、管理和运用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