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请立案监督申请?《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二、立案监督如何规定?(一)控告人监督1、控告人受到《不立案通知书》后有权申请复议一次:(1)公安机关不立案:a、7日内申请复议;b、1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2)检察院不立案:a、10日内申请复议;b、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控告人有权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3.有证据的,控告人对于不立案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二)检察院立案监督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决定]不能直接立案:(1)首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a、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b、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2)其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a、发出《通知立案书》;b、应将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a、《要求说明不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b、《通知立案书》后:应在15日内决定决定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三、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立案监督?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申请的具体规定对需要申请立案监督的当事人来说,完善了进行立案监督申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