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相关知识: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可以按撤诉处理,是指法院按照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掌握,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则继续审理。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发生上述两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根据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