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见孩子的证据:首先可以对相关的能够证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保留。其次,还可以通过找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对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具体在起诉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