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搭载女友,女友从车上摔下后,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致使女友死亡。近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宁某锋有期徒刑2年。据检方介绍,现年31岁的打工男子宁某锋,与被害人姚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宁某锋与姚某饮酒吃夜宵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姚某,行驶至中山市三乡镇某书店门前路段,因姚某从车上摔下,导致姚某受伤。宁某锋即打120求助,但有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宁某锋却拒绝了救护车的救助。宁某锋在未对姚某做出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姚某送至其位于三乡镇某出租屋内,明知姚某已不能自理仍未予救助。早上6时许,宁某锋发现姚某呼吸异常,遂报警求助。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姚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系右颞部与大平面钝物作减速运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最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上述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