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学说,并结合国外的立法规定和目前的刑法理论,所谓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的刑事审判阶段,禁止对同一不法事实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和认定刑罚裁量事实方面做重复评价。简言之,即定罪阶段的定罪情节不能在量刑阶段进行重复评价。具体到本案,万某之所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其具备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交警部门即据此作出责任认定。如果被告人万某不具备逃逸这一情节,那么其可能在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当然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逃逸已经是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定罪情节),根据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通说理论,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确定宣告刑。河南省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够主动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