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了此案。据指控,2014年12月5日21时许,在学校宿舍内,王楠和于海发生纠纷,王楠将于海砍成轻微伤,将张平、王欣分别砍成轻伤。鉴定显示,王楠患有精神疾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楠供称,事发当晚他在学校宿舍里休息。该宿舍是6人间,王楠就住在进门右手边的上铺。当时,于海在自己床铺旁的桌子上玩电脑游戏。“他当时在抽烟,我让他把屋门打开,他一直没打开屋门,我就骂了他一句。”王楠称,于海听见后,就通过语音软件从别的宿舍叫了3个人过来。王楠称,于海等人叫自己下床,跟他们来到一楼宿舍门口。到了一楼,王楠以切苹果为由,向旁人借了两把菜刀。之后王楠、于海、张平、王欣等人就发生了冲突,王楠用刀砍伤了另外三人。【法院判决】朝阳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楠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王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下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楠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同其父亲一起,分别赔偿张平5.5万余元,赔偿王欣5.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