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军人残疾证办理:

1、部队旅级及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和伤残鉴定证明。

2、凭以上证明,和分(连)队关于造成伤残的事件事实,写成书面材料,负责人签字、文书盖章。

3、以上资料由分(连)队,报送旅后勤部和司令部军务科。等待审批。批准后发放伤残军人证。

扩展资料:

现役军人的《残疾军人证》,退役后必须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

一、第十九条规定: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还能用。

二、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