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人员扶持政策主要有:

一是你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你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你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培训费用。

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民政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四根据市场需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扶持政策。即在2008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留在劳改机关安置就业,即留场(厂)就业。这类包括强制留场(厂)就业;自愿留场(厂)就业,包括特殊情况留场就业的;原有留场(厂)就业,即根据过去制定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政策历年留下的。

二、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当地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对这类安置就业可掌握下列原则:

1、是刑满释放人员未婚的,放回父母或抚养人处。

2、有配偶的放回配偶处。

3、是丧偶的或离婚的放回子女处;无直系亲属的,可投奔其他亲友,凭释放证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