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0.5%和7%。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省级财政对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3.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对原公费医疗自管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现行财政补助比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公务员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助13.5%,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现行制度规定给予60%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自筹。